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2004]校训字第158号 二○○四年五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不是教授中一个固定的层次和荣誉称号,其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应遵照“按需设岗,总量控制,竞争上岗,有进有退”的工作原则进行。
第二章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三条 新增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事业心强,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 应是申请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年龄不超过58周岁,应具有博士学位,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责任。
(三) 科研工作成绩显著。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在SCI收录的国外重要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著至少2篇;或以第一作者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辑)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与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编辑出版)收录期刊及国外重要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著累计至少5篇;或以第一作者和第一指导教师(研究生第一作者,指导教师第二作者)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辑)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与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编辑出版)收录期刊及国外重要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著累计至少8篇,其中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著不少于3篇。符合以上要求,同时正式出版过由本人担任主编或副主编的较高水平的专著或教材者,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军队或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医疗成果等奖励者,或获得过发明专利者优先考虑。
(四) 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正在从事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特色比较突出,优势比较明显,作为第一申请人承担有在研国家、军队、省部级(攻关或重点)科研课题,参加实际工作且取得显著效果。近三年,应有10万元以上的科研课题经费,可供培养博士研究生。
(五) 有培养研究生的经历。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明确证明有在国外协助指导博士研究生的经历,且培养质量较好。
(六) 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学术队伍。
(七) 正在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本科生或研究生教学任务,为研究生开设学位课程者优先考虑。
(八) 至少能运用一门外国语熟练地听、说、阅读、翻译专业文献,并能指导博士研究生的专业外语学习。
第四条 新增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审核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新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由我校自行审核,由校长委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进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
(一) 遴选审核基本原则
对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审核,应本着“坚持标准,宁缺毋滥,公正合理,适度规模”的原则,适应和满足改进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和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需要,适应和满足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应和满足改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结构和培养扶植新的学科(学术)带头人的需要。
(二) 遴选审核时间
⒈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审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安排由学校统一确定,训练部通知。
⒉ 对于特殊情况需单独审定的,经校长提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同意,可作为个案处理。
(三) 遴选范围
⒈ 在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⒉ 申请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所申请的学科专业原则上限于本人现工作岗位所在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一般不得跨二级学科申请。
⒊ 对本校非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内已具备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人员,若其主要研究方向确属相近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的研究领域,可根据有利于学科建设的原则,经所在单位推荐,并征得申报学科点所在单位、学科(术)带头人和主要学术骨干的同意后,可申请担任相近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⒋ 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和培养博士研究生的需要,可从与我校有长期稳定科研合作关系的单位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正式受聘的兼职教授中,选聘少量符合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人员作为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但要从严要求,保证质量,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后,需与我校签订协议,以保证履行职责和便于检查评估。
⒌ 个别不完全符合新增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基本条件者,如确系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经校长提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同意,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和程序
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和有关博士点学科建设及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向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下达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岗位的名额。
⒉ 申报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第三军医大学申请培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简况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本人最高学位证明,学术论文发表期刊的封面、目录和论文正文,科研课题批准文件,科研经费来源证明,科研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的复印件,经科室推荐,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并将申请人的姓名及有关材料在本单位予以公布并听取意见。无异议后,汇总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⒊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本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形式及资格审查。通过审查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聘请校外3名国内知名同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通讯评议,有条件的应尽量聘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作为通讯评议专家,两名及以上专家同意方视为通过。
⒋ 召开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按《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答辩办法》,由通过校外专家通讯评议的申请人进行自我介绍并接受质疑答辩,听取校外通讯评议专家的评审意见,全体委员严格按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人逐个进行全面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及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通过者方可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未通过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予审议。未经校长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共同同意,不参加自我介绍和接受质疑答辩者,不予审议。
⒌ 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听取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外通讯评议专家的评审意见,对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核,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及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⒍ 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资格审议者的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在校内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接受各方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同意后以正式文件予以公布。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一) 提出本学科、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意见;协助本专业制订博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参加命题、阅卷、面试工作;根据录取标准,提出录取建议。
(二) 对所指导的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全面负责。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努力培养思想道德好,业务质量高,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
(三) 根据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负责制定、实施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包括培养目标、学习课程、论文选题、实验内容、实践环节及课题所需的必备条件),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督促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题报告和学位论文工作。
(四) 积极开设博士学位研究生专业课和专业外语课。
(五) 审定博士学位研究生论文工作计划,评阅、审修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并提出是否同意申请论文答辩的具体意见。
(六) 安排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事宜。
(七) 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关心其身心健康,成为研究生的良师益友。
(八) 在指导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期间如短期外出(半年以内)等,应提前对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等有关工作进行妥善安排。若外出时间较长(半年以上),应办理指导教师转接手续。
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事业心强,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 应是申请学科专业的学术骨干,任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3周岁,必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 近三来,以第一作者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辑)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与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编辑出版)收录期刊及国外重要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著累计至少3篇。符合以上要求,同时正式出版过由本人担任主编或副主编的较高水平的专著或教材者,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军队或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医疗成果等奖励,或获得过发明专利者优先考虑。
(四) 有明确的科研方向,正在主持承担至少1项校级以上正式立项的科研课题,现有3万元以上科研经费,可供培养硕士研究生。
(五) 已协助指导过或正在协助指导研究生。
(六) 正在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为研究生开设学位课程者优先考虑。
(七) 至少能运用一门外国语熟练地听、说、阅读、翻译专业文献,并能指导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外语学习。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审核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由我校自行审核,由校长委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进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
(一)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时间
⒈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审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安排学校统一确定,训练部通知。
⒉ 对于特殊情况需单独审定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同意,可作为个案处理。
(二)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范围
⒈ 应本着“坚持标准,宁缺毋滥,公正合理,适度规模”的原则,在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⒉ 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所申请的学科专业原则上限于现工作岗位所在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一般不得跨二级学科申请。
⒊ 对本校非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内已具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若其主要研究方向确属相近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的研究领域,可根据有利于学科建设的原则,经所在单位推荐,并征得申报学科所在单位、学科(术)带头人和主要学术骨干的同意后,可申请担任相近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⒋ 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和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需要,可从与我校有长期稳定科研合作关系的单位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正式受聘的兼职副教授以上人员中,选聘少量符合硕士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人员作为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但要从严要求,保证质量,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具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后,需与我校签订协议,以保证履行职责和便于检查评估。
⒌ 个别不符合新增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基本条件者,如确系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经校长提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同意,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和程序
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和有关硕士点学科建设及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向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下达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岗位的名额。
⒉ 申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第三军医大学申请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简况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本人最高学位证明,学术论文发表期刊的封面、目录和论文正文,科研课题批准文件,科研经费来源证明,科研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的复印件,经科室推荐,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并将申请人的姓名及有关材料在本单位予以公布并听取意见。无异议后,汇总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⒊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本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形式及资格审查。
⒋ 召开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按《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答辩办法》,由通过形式和资格审查的申请人进行自我介绍并接受质疑答辩,全体委员严格按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人逐个进行全面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及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通过者方可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未通过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予审议。未经校长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共同同意,不参加自我介绍和接受质疑答辩者,不予审议。
⒌ 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听取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核,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及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⒍ 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资格审议者的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在校内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接受各方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同意后以正式文件予以公布。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一) 提出本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意见;协助本专业制订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参加命题、阅卷、面试工作;根据录取标准,提出录取建议。
(二) 对所指导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全面负责。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
(三) 根据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负责制定、实施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包括培养目标、学习课程、论文选题、实验内容、实践环节及课题所需的必备条件),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督促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题报告和学位论文工作。
(四) 积极开设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课和专业外语课。
(五) 审定硕士学位研究生论文工作计划,评阅、审修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并提出是否同意申请论文答辩的具体意见。
(六) 安排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事宜。
(七) 对特别优秀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可按有关规定推荐提前攻读博士学位;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硕士学位研究生,有责任提交中止培养的报告。
(八) 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做好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关心其身心健康,成为研究生的良师益友。
(九) 在指导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期间如短期外出(半年内)等,应提前对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等在关工作进行妥善安排;若外出时间较长(半年以上),应办理指导教师转接手续。
第四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一般只担任一个学科专业的导师。如确系学科建设需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可跨学科兼任研究生指导教师。研究生指导教师需更换学科专业,必须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套改相应的学科专业。
第十条 加强对导师遴选后的岗位培训。学校每年举办一次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班,集中学习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研究生培养流程等。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对已具备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进行研究生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审核工作在每年下达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公布研究生招生目录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完成,审核合格者方可列入年度招计划和招生目录。
(一) 审核标准
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收研究生资格的审核标准,参照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重点审核其研究生带教情况、科研工作水平、承担科研课题及经费情况、科研道德等。
⒈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即直接具备上岗招生资格,不再参加资格审核。
⑴ 两院院士;
⑵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⑶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⑷ “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的指导教师在职期间;
⑸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人才基金”获得者在职期间。
⒉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中止招收培养研究生资格,直至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取消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⑴ 已离退休的研究生指导教师;
⑵ 近三年内未承担过省部级以上正式立项的科研课题,不能提供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必需的科研经费和其他条件的研究生指导教师;
⑶ 不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近三年内,确因指导不力,培养质量不高,导致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缓授或不授学位的研究生指导教师;
⑷ 最近一次职称考评不称职或基本职称的研究生指导教师;
⑸ 已出国在外且短期内不能回国或近期拟出国、外调的研究生指导教师;
⑹ 招生当年拟安排转业、复员的研究生指导教师;
⑺ 在研究生招生命题、阅卷、面试(复试)、录取工作中违反纪律的研究生指导教师;
⑻ 科研道德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研究生指导教师;
⑼ 受过党纪或行政处分,经所在单位建议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研究生指导教师。
(二) 审核办法和程序
⒈ 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由研究生指导教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年度招生资格简况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学术论文发表期刊封面、目录和论文正文,科研课题批准文件,科研经费来源证明,科研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的复印件,经科室推荐,所在单位党委审查同意并提出本单位列入年度招生计划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布并听取意见。无异议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查后,将拟列入年度招生计划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报校首长审批,批准后由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列入招生专业目录。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校长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对新增列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可提出进行适当调整的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复议。
第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回避制度。凡申请新增列研究生指导教师者和申请上岗招生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及其近亲,一律不得参与涉及本人的评议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审核工作中,聘请校外同行通讯评议专家名单、评审的内容及其有关材料都应严格保密,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五条 建立申诉、仲裁和复议制度。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以对审核工作的过程和结果署名书面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和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被异议人姓名、异议内容,支持申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匿名异议一般不予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保密。校学位评定委员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副主席和各分委员会主席集体讨论做出合理仲裁,讨论时可请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申诉或异议当事人所在院系负责人或博士点学科(术)带头人参加。对因学术问题提出的申诉或异议,必要时可采取扩大同行评议范围的方式进行复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校训练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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