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军医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奖励规定
([2003]校训字第134号 二○○三年三月五日)
 
     
  为建立有效的质量监督和激励机制,鼓励攻读学位研究生在校期间作出创造性成果,提高学位论文的质量,促进创新性人才的成长,推动学校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水平不断提高,特制订本规定。
一、奖励对象
入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军队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重庆市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和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并在本校获得相应学位的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
二、奖励办法及标准
(一)入选“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博士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学校在国家、军队和重庆市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研究生人民币5000元,其中留校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在晋职晋级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奖励指导教师人民币3000元,并一次性给予指导教师3万元的研究生课题经费资助。
(二)入选“军队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学校在军队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博士研究生人民币2000元,指导教师1000元;硕士研究生人民币1000元,指导教师500元。
(三)入选“重庆市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学校在重庆市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博士研究生人民币2000元,指导教师1000元;硕士研究生人民币1000元,指导教师500元。
(四)入选“第三军医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学校颁发奖励证书,并奖励博士研究生人民币800元,指导教师500元;硕士研究生人民币500元,指导教师300元。
三、经费来源
奖励和资助经费从校研究生训练年度计划经费中列支。
四、其他
对已获奖的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失实、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问题,一经查实认定,取消奖励,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训练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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