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生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2004]校训字第104号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收费管理,防止错收、漏收和重复收费,杜绝欠费,特对研究生收费管理规定如下:
一、研究生收费项目及标准由训练部统一制定和调整。训练部应根据总部和学校有关研究生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参照兄弟院校收费办法,充分考虑研究生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经校首长批准后实施。
二、委托培养研究生应于入学报到时按标准一次性交清学杂费、课题费和学位课程学习阶段的住宿费,拒不交纳者不予报到注册。对确因特殊情况经批准缓交者,应在批准时限内及时补交,逾期不交者,终止培养并取消学籍。
三、本校在职干部考入的委托培养研究生,按“先交后报”的原则,由研究生本人先按标准交付,再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四、研究生指导教师用自己的科研经费资助委托培养研究生学位课题研究经费,按“先交后拨”的办法执行,由指导教师按当年课题研究费标准将经费交到学校财务处纳入委培研究生收费,分配研究生经费时一并下拨。
五、凡享受公寓住宿的研究生(含委托培养研究生),每年均应按标准交纳住宿费。因目前各培养单位公寓住宿条件参差不齐,收费标准难以统一,住宿费暂分两次收取,具体办法如下:
(一)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所提供的公寓住宿条件,参照学校及其他单位公寓住宿收费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收费办法。收费标准不得超过2000元/年/人(三人间标准)。
(二) 研究生学位课程学习阶段以及部分研究生课题研究阶段的公寓住宿费,由训练部研究生处于研究生入学报到时收取。其中,校直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须住队者应一次性交纳三年住宿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和校直以外各培养单位的博士研究生,须住队者应交纳半年住宿费;校直以外各培养单位的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须住队者应交纳一年住宿费。
(三) 研究生课题研究阶段的公寓住宿费,由各附属医院或联合培养单位于研究生进入课题研究时收取。其中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须住队者应交纳两年半住宿费;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须住队者应交纳两年住宿费。延期答辩者应按标准交纳延长期限的公寓住宿费,经批准提前答辩者不退还提前期限的公寓住宿费。
六、减免研究生经费,按如下办法执行。
(一) 由校直、附一院在职干部考入的研究生、直系亲属在校直和附一院有住房的研究生、其他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不住队的研究生,可减免课程学习阶段的公寓住宿费。
(二) 由培养单位在职干部考入的研究生、直系亲属在培养单位有住房的研究生、其他因特殊情况经培养单位和研究生管理大队批准不住队的研究生,可减免课题研究阶段的公寓住宿费。
(三) 由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考入的研究生可减免课程学习阶段的公寓住宿费。
(四) 由我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考入的委托培养研究生,可减免课程进修期间已交学杂费部分。
七、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原则上不退还所交费用。
八、为加强研究生公寓的管理,由研究生管理大队向每名入住公寓的研究生收取公寓住宿押金500元,撤离公寓时经检查未损坏公寓物品者全额退还,损坏公寓物品者照价赔偿后退还余款。公寓住宿押金由研究生管理大队建立专项经费卡进行管理。
九、为便于研究生经费的收缴、查询和管理,由校务部财务处分类设立校内帐号进行登记管理。
十、本规定适用于2004级及以后的研究生,由训练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生及课程进修人员收费标准
单 位:元 2004.03制
层 次 收 费 标 准
合 计 学杂费 课题费 住宿费
计划内博士生 750 - - 750
计划内硕士生 1500 - - 1500
委培博士生 35000 21000 13000 1000
委培硕士生 30000 20000 8000 2000
博士课程班 15000 14000 另收 1000
硕士课程班 12000 10000 另收 2000
说明:
1、住宿费仅为课程学习阶段的收费标准(三人间),课题研究阶段的住宿费另行收取;
2、课程班的费用为课程进修的费用,课题阶段的收费标准按《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生学位课程进修学员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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