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军医大学临床医学专业七年制 第六、七学年教学安排的暂行规定
([1999]校训字第722号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临床医学专业七年制后期的教学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总部有关临床医学专业七年制教学的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七年制高等教育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医药卫生现代化需要,培养硕士水平的高级临床医学专业人才的一种教育模式。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实行医学学士、硕士学位连续培养,主要培养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高级临床医师。
第三条 临床医学七年制教学目标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适应新时期军队建设和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需要,达到硕士水平的临床医师。
第二章  教学安排
第四条 学员第五学年结束后分配到各附属医院(所),报到后放假5周,于当年8月5日前回各附属医院(所)进行二级(或三级)学科临床实践教学,第七学年春季学期(6月份)举行毕业考试和论文答辩。
第五条 该专业学员分配到三所附属医院(所)进行临床实践,必须按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发展、有利于调动学员积极性的原则为每位学员确定一名指导教师,负责学员的专业学习及管理教育。
第六条 第六、七学年教学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 第一阶段:专业定向实习16周,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熟悉本科工作程序,了解和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操作,确定临床研究方向,着手临床研究的准备工作。
(二) 第二阶段:相关学科轮转实习32周,主要加强临床基础知识,围绕临床研究方向收集临床资料。学员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和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生临床训练有关要求进行相关科室轮转实习,其中内外科分别按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的内容进行培养和考核,其它专业按二级学科要求到3个相关学科进行培养和考核;每个学科轮转实习时间为2~3个月。主要学习专业范围内相关学科的临床理论知识及临床技能;同时由指导教师指定选修或必修课程内容,以学员自学为主指导教师辅导为辅的形式开展教学,目的是拓宽学员临床基础知识、提高临床综合能力。
(三) 第三阶段:再次专业定向实习24周,在第一、二阶段专业定向实习和相关科室轮转实习的基础上,熟练掌握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原则,提高本专业疑难重症病例的诊治能力,基本达到高年资住院医师水平。
(四) 第四阶段:论文撰写及答辩时间12周。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论文答辩。
各附属医院(所)要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印发<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临床能力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1999]校教字第362号)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以及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生临床训练的有关规定制定培训方案和教学实施计划。
第七条 专业英语知识的训练应贯穿于教学过程的各个阶段,以学员自学为主,辅以指导教师辅导。
第三章  科研训练及毕业论文
第八条 学员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结合临床实际完成从选题、查阅文献、撰写文献综述的资料收集、临床病例研究、课题设计和论文撰写等全程临床研究。基本要求是:
(一) 学位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经验为主,可以是临床病例分析报告或文献综述,学位论文应表明学生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二) 研究课题由学员自行设计,导师指导、审核。学员在专业定向实习期间按有关临床医学专业研究生培养规定填写论文开题报告表,由各附属医院组织论文开题论证报告会。
第四章  考核安排
第九条 学员考核分临床能力考核、专业英语考核及毕业论文答辩三部分。
(一) 临床能力考核
1.考核时间、内容:由平时临床能力考核和课终临床能力考核两部分组成,平时能力考核在第二阶段轮转进行,主要考核各科轮转实习情况及日常养成、临床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课终临床能力考核在第三阶段结束时进行,主要考核临床综合能力、专利综合能力情况和思想品德表现等。
2.考核办法:参照《第三军医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考核办法》进行。
平时临床能力考核:学员每周进行训练工作小结,每月向导师汇报1次。轮转结束时,学员对照该科轮转要求,认真填写轮转自我小结,由科室主任、带教老师等组成3人评定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学员在科室的临床训练工作,完成工作量,理论和技能测试水平以及政治思想表现作出评价,记入轮转记录表。
课终临床能力考核由学员所在医院组织,由学员所在科室主任及相关学科指导教师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秘书1人,根据《第三军医大学临床医学研究生考核办法》中的阶段考核内容要求进行。
3.考核标准: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临床能力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1999]校教字第362号)通知执行。
(二) 专业英语考试内容
1.快速阅读、定时汉译英(按住院医师英文测试水平进行)。
2.英文病历、处方书写。
3.英文查房中应答能力。
专业英语考试在毕业论文答辩前由各附属医院(所)组织实施。
(三) 毕业论文答辩
按现行临床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答辩程序执行。
第十条 临床能力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五章  学位资格审查,考核与学位授予
第十一条 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基本培养要求及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1999]校教字第363号)通知执行。
第六章  教学、科研管理
第十二条 教学管理:由训练部教务处牵头,会同研究生处组织实施,其中毕业论文、答辩、学位授予由研究生处负责,教务处协助实施。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由各附属医院(所)医教(科技)部教学办公室及学员所在科室和指导教师负责。
第七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按总政干部部、总后财务部《关于军医大学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政干发字第64号文件精神执行,临床教学经费每人6000元,其中资料费、论文打印与答辩费3000元,教学费3000元,具体由研究生处负责下拨到各附属医院(所)。
第八章  学员待遇
第十五条 学员定职定级、毕业分配及其它待遇,按总政干部部、总后财务部《关于军医大学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政干发字第64号文件精神执行,学员确定职级、待遇和毕业分配由学校政治部负责;学员档案及供给、服装、组织关系由各附属医院(所)有关职能部门管理和供给;学员第六、七学年期间调(晋)级、晋档等由各附属医院(所)职能部门负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假期安排:学员每年放假5周,具体休假时间由各附属医院(所)安排,差旅费按研究生管理规定在附属医院(所)报销。
第十七条 各附属医院(所)必须根据此规定和教学安排制定培养计划,并于第五学年8月30日之前报训练部教务处。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九四级七年制学员第六学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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