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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军医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硕士学位(科学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2003]校训字第616号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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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多途径促进高级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军队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文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科学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纪、法规,品行端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并在教学、医疗和科研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应至少有一届研究生毕业并授予相应级别的学位。
第四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资格审查
(一) 申请人必须是学士学位获得者,获得学士学位后在申请硕士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做出成绩。
(二) 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毕业证书);
3.申请人工作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证明(包括承担科研课题、获奖、专利、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等);
4.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包括对申请人简历、政治思想品质、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外语程度等方面进行的鉴定(加印密封)。
(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统一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细则的规定从工作业绩、专业知识和学位论文三个方面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六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 工作业绩的认定
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成绩的认定。必要时,我校可组织有关人员到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二) 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
申请人必须参加学校训练部组织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学习,并在2年内按学校相应学科、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申请人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专业课考试(每年9月上旬进行),通过者方认可其学位课程考试全部合格。
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如有一门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本次申请无效。两门及两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参加校内其它各种类型的研究生班、培训班及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所取得的课程成绩一律不予认可。除学分互认单位外,申请人在其它学位授予单位取得的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也不予认可。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 外国语水平考试,即申请人应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所有学科、专业的申请人均应参加。
(2) 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即申请人应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每年参加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科、专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年度通知为准,列入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科、专业的申请人必须参加。未列入统一考试的学科、专业的申请人应通过学校组织的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每年九月上旬组织进行考试)。
3.申请人从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2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在四年内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未能如期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4.申请人完成学位课程后,应在我校聘任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中确定一位相应专业的导师作为指导教师,并填写《第三军医大学硕士学位课程班学员课题研究审查表》,各级签署意见并报训练部研究生处备案后,方可进行学位课题研究。中途不得任意调整专业和导师,如确需调整者,要重新上报备案。调整专业者要重新补修有关学位课程。
(三) 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1.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人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修满学分,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完成学位论文,并以第一作者(作者署名单位为第三军医大学)在国内统计源期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著1篇,方可向我校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申请人申请论文答辩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2) 硕士学位申请书;
(3) 硕士学位论文开题论证报告;
(4)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登记表;
(5) 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6) 研究生学位课程成绩单;
(7)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8)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9) 申请人的工作和科研成果证明(包括承担科研课题、获奖、专利、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等);
(10)申请人所在单位的鉴定,包括对申请人的简历、思想表现、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外语程度、业务能力、工作成绩、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的鉴定;
(11)专家推荐书。申请人必须获得二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推荐人应为了解申请人的教学、科研、医疗等实际工作情况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的专家,其中一位是我校正在指导硕士生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12)学位论文及中英文摘要。
2.学位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是在我校接受申请后,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提出新的见解,达到《第三军医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所要求的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论文正式成文之前,应按我校硕士生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在相应的科室、教研室进行预答辩,以广泛征求意见。
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中应有中文和英文摘要,符合第三军医大学学位论文的书写格式。
3.论文评阅要求
(1) 论文评阅人:在论文答辩之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研究生导师、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和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之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 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的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如果评阅人中有一人认为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要求,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可另聘请一位专家进行评阅,若该评阅人仍不同意论文答辩或评阅人中有二位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则申请人必须根据评阅人意见修改论文,重新进行论文评阅后方可申请答辩。
4.论文答辩
(1)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根据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研究生导师担任。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须事先得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核批准。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 论文答辩: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答辩会,由其导师所在教研室、科室负责组织,在我校或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公开举行。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答辩会的内容、日期、地点等,事前在我校及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邀请在学研究生以及相关方面人士参加和提问。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作出答辩决议并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建议。答辩决议和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学位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1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者或逾期未答辩者,本次申请学位无效。
(4)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七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审议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和学校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课程学习成绩认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及其相应的日常工作。在职人员参加研究生课程学习及考试、在校进行课题研究等由校训练部研究生处负责组织。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审查授予在职人员硕士学位的各个环节时,与审批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一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第三军医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本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不得降格以求。
第十条 申请人曾有研究生学历,因学籍变动或自动退学等各种原因未获学位时,须在中断学业到单位报到且工作满3年以上,方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作为在职人员申请相应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所学习的课程及成绩不予认可,须重修学位课程并通过考试。
第十一条 我校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需经费,均由申请人或所在单位支付,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及支配。
第十二条 为加强对申请人的指导和全面了解、考查其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申请人在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学位课题研究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一年,在校进行论文撰写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半年。
第十三条 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和我校批准,由所在单位和学校签署《第三军医大学接受在职人员进行课题研究协议书》后,可到我校相应的教研室、科室,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为期1-2年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课题研究期间,申请人必须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由我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和其所在单位共同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遵守我校有关科研论文和科研成果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并获得硕士学位,表明其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的水平,不涉及硕士研究生学历。其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学位档案,由校训练部研究生处档案室保存。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第三军医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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