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军医大学授予临床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实施细则
([2004]校训字第157号 二○○四年五月十日)
 
     
  为进一步促进临床医学高级专门人才的成长,提高医疗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1998)59号文《关于开展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授予学位的对象和级别名称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主要授予符合条件的攻读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在职临床医师。
同时授予临床医学七年制毕业生,其授予标准、申请资格等根据七年制的特点另行制定。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分为两级: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Medicine,M.M)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Doctor of Medicine,M.D)
第二条 授予学位的标准
(一)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体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而献身;
2.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二级学科,内科学与外科学分别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国家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或者《第三军医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中规定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3.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4.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临床医学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并至少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含文献综述、临床病例分析)1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5.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并能写出论文摘要。
(二)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体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而献身;
2.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的病症,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国家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或《第三军医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中规定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二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3.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4.具有从事临床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选定科研课题,实施科学研究,完成一篇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的学位论文,并至少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辑)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与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编辑出版)收录期刊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著1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5.掌握二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能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申请资格
(一) 具有研究生学历者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l.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采取“分段连续培养、中期考核筛选、择优进入第二阶段、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办法培养。完成第一、第二阶段培养者,可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完成第一阶段培养但未升入第二阶段者,经过一年临床工作实践,可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2.通过研究生培养的途径获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者,自获得学位后在相应专业从事临床工作3年以上,经学校考核,认为其临床工作能力达到授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要求的水平,可接受其在职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申请人可免于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其它需提交的材料,同第三条第三款中的有关规定。
(二) 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1.申请人获得医学学士学位后,在本学科从事临床医疗工作3年以上,完成二级学科临床能力训练,结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并通过考核;
2.申请人通过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课程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语种为英语)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3.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 个人简历及医学学士学位证书;
(2)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等);
(3)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临床能力考核成绩;
(4) 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课程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5) 两位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的临床医学研究生指导教师;
4.申请人在通过资格审查后,应到我校相应学科、专业,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不少于6个月的临床工作,考核其临床工作能力,并由指导教师提出是否同意申请学位的意见。
(三) 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1.申请人应已获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或临床医学硕士学位,在本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工作3年以上;
2.申请人已完成第二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已达到《第三军医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中规定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二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3.申请人须通过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语种为英语);
4.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 个人简历及硕士学位证书;
(2)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等);
(3)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能力考核成绩单;
(4) 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5) 两位临床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的临床医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5. 申请人在通过资格审查后,应到我校相应学科、专业,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不少于6个月的临床工作,以考核其临床工作能力,并由指导教师提出是否同意申请学位的意见。
第四条 考核与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人必须按照《第三军医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的要求,通过学位课程考试、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
(一)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1.学位课程考试:考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外语、专业课、基础理论课等,具体要求按《第三军医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在职申请学位者,参照此《培养方案》执行,考试与我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时同卷进行。
2.临床能力考核与学位论文答辩:
(1) 考核答辩委员会组成: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核答辩委员会成员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备案后,由至少3位具有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半数以上应是临床医学专业研究生导师,校外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1名),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为委员。考核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校外临床医学专业研究生导师担任。
在职临床医师申请学位者的考核答辩委员会成员由至少5位专家组成,其中校外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2名,其他要求同上。
(2) 临床能力考核:主要考核申请人是否具有规范的临床操作和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的能力。考核标准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卫生部科教司下发的《临床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临床能力考核标准》执行。通过临床能力考核者方可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临床能力考核可由校训练部研究生处根据培养计划另行统一组织。
(3)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
①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要求和科学学位研究生不完全相同,一般应结合临床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选定研究课题;
② 学位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
③ 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医学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④ 学位论文类型是以总结临床医学实践为主的论文或达一定数量病例的分析报告(均须附与研究课题有关的文献综述);
(4) 学位论文评阅:经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后,至少聘请2位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及以上人员为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论文评阅人,其中校外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1人,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为评阅人。评阅人姓名应对申请人保密,评阅意见密封传递。评阅人认为达到临床医学硕士学位的论文水平,方可提出论文答辩申请。
在职临床医师申请学位者至少聘请3位论文评阅人,其他要求同上。
(5) 学位论文答辩:由考核答辩委员会以论文答辩的形式考核申请人的临床医学科研能力。考核答辩委员会应对申请人整体情况做出决议,就是否建议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会议应有详细记录。
(二)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1.学位课程考试:考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外语、专业课、基础理论课等,具体要求按《第三军医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在职申请学位者参照此《方案》执行,考试与我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同时同卷进行。
2.临床能力考核与学位论文答辩:
(1) 考核答辩委员会组成:考核答辩委员会成员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备案后,由至少5位具有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半数以上应是临床医学专业博士生导师,校外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专家至少2名)。考核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校外临床医学专业博士生导师担任。
(2) 临床能力考核:主要考核申请人是否具有较高的临床操作技能和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和某些疑难病症的能力。考核标准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卫生部科教司下发的《临床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临床能力考核标准》执行。通过临床能力考核者方可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临床能力考核可由校训练部研究生处根据培养计划另行统一组织。
(3) 学位论文评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备案后,至少聘请5位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及以上人员为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论文评阅人,其中校外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1/3以上,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为评阅人。评阅人姓名应对申请人保密,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在职临床医师申请学位者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校外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3人,其他要求同上。
在收到全部评阅意见且2/3以上评阅人同意答辩时,方可组织论文答辩,否则不得组织论文答辩。
(4)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
① 论文课题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临床医疗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理论或技术问题为选题内容;
② 研究结果对临床工作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③ 论文表明申请人具有应用所学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从事临床医学科学研究的能力;
④ 学位论文形式应是临床应用性或临床应用基础性研究论文(均须附文献综述)。
(5) 学位论文答辩:由考核答辩委员会以论文答辩的形式考核申请人的临床诊疗分析能力和临床医学科研能力。考核答辩委员会应对申请人整体情况做出决议,就是否建议授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会议应有详细记录。
第五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经资格审查、考核和论文答辩获通过,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做出授予临床医学硕(博)士专业学位的决定,经学校批准后发给学位证书。
第六条 组织领导与管理
(一) 试点工作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部的指导。
(二) 学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指导决策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训练部研究生处负责落实,并将试点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领导小组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 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其课程学习、考试、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等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细则有不符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八条 本细则由校训练部和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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