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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总后勤部学位与研究生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生学位课程进修学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举办研究生学位课程进修班是适应社会上在职人员提高自身业务水平要求的一种教学形式。为切实加强并规范研究生学位课程进修班的管理,保证课程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是我校研究生学位课程进修学员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招生工作
第三条 由训练部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学位课程进修班的招生工作。具体负责申报招生专业和计划,招生宣传,接受报名,组织考试,录取等工作。
第四条 申报研究生学位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必须已有一届以上硕士毕业生,且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管理规范;应具备较强的教学力量,有余力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所在的一级学科有一个博士点或三个硕士点;应有较好的社会需求和必要的生源条件;校外联合办班的合作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科研、教学条件和组织教学管理的经验,有专门的教室,并配备专门的教学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有良好的图书资料借阅条件。
第五条 招收研究生学位课程进修学员必须符合规定的招生条件:硕士学位课程进修学员一般应是医学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已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课程进修学员应获得相应专业的硕士学位,并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第六条 招收研究生学位课程进修学员必须坚持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保证质量的原则,选拔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人才。按照国家、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入学考试,根据总部的招生计划和录取分数线商各大单位择优录取,并将录取名单报总后司令部、卫生部备案,同时抄送各大单位有关业务部门。
第三章 培养工作
第七条 由训练部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学位课程进修学员的教育训练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拟制研究生学位课程进修学员教学计划;
二、教材保障;
三、组织学位课程教学和考试;
四、提供课题研究和学位申请咨询。
第八条 研究生学位课程进修学员的主要任务是脱产进行课程学习。硕士学位课程进修学员一般脱产学习一年;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课程进修学员在我校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一年(其中课程学习半年,临床工作不少于半年)。课程学习要求与本专业相应层次同一学位类型研究生一致,专业课学习可在原工作单位进行,但必须经过学校统一组织的专业水平考试。学习成绩从第一门课程考试成绩获得后五年内有效。
第九条 研究生学位课程进修学员在课程学习期间,可按有关规定参加全国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合格被录取者,课程进修期间学位课程成绩和学分有效。
第十条 拟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课程进修学员应严格参照《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结合本人工作实际,在导师的指导下做好学位课题研究,并接受学校和培养单位的督查、考核。
第四章 结 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位课程进修学员修完本课程进修班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由学校发给《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对未修完本课程进修班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由研究生处发给课程进修的成绩证明。
第五章 学位申请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位课程进修学员通过国家及军队规定考试,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完成培养内容,达到培养目标与要求,可按《第三军医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科学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和《第三军医大学授予临床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实施细则》的要求申请学位。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根据研究生学位课程进修学员的教育训练规律和特点,实施分段式管理。课程学习阶段由研究生管理大队按照《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编队集中管理;硕士学位课程进修人员课题研究阶段和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课程进修学员临床工作阶段及课题研究阶段由工作单位和接受单位分散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位课程进修学员必须于课程结束前填报《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生学位课程进修学员课题研究登记表》,经训练部审查同意后,方能进入临床工作和学位课题研究。未填报和未经批准者,各单位不得接受其进入临床工作和课题研究,不受理其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
第十五条 对留校进行临床工作和学位课题研究的校外人员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
一、校外人员进修完研究生学位课程后拟留校进行临床工作和学位课题研究,须经工作单位和导师及所在科室与部、院、系同意,由原工作单位与学位课题研究接收单位共同完善协议手续,并报训练部批准。
二、临床工作时间一般为半年,学位课题研究时间一般为两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年半。研究生学位课程进修学员临床工作和课题研究期间,纳入各部、院、系进修人员进行管理。
三、研究生学位课程进修学员在临床工作和课题研究期间,军人学员可转供给关系代供。
四、研究生学位课程进修学员在临床工作和课题研究期间必须严格遵守课题研究接收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各部、院、系视其表现情况,可建议原工作单位给予各种奖励或纪律处分。如果研究生学位课程进修学员犯有重大过失必须停止研究时,由课题研究接收单位与其原工作单位共同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回原工作单位进行学位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学位课程进修学员,必须聘请二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了解自己教学、科研、医疗等实际工作情况或曾指导自己论文工作的专家作为学位申请推荐人,其中一位必须是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研究生学位课程进修学员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在导师及指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学位课题研究。
第七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位课程进修学员入学时应按当年标准一次性交清课程学习期间的学杂费和住宿费;对留校进行临床工作和学位课题研究的校外人员,接收单位可收取总额不超过15000元的课题研究费、住宿费、教学费、管理费和答辩费等,具体收费标准和分配办法由各部、院、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回原工作单位进行学位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学位课程进修学员,课题研究费等自理,导师所在单位可收取不超过3000元的答辩费用;研究生学位课程进修学员还应于答辩申请时向训练部研究生处一次性缴纳学位申请费2000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训练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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