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2004]校训字第164号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被录取的研究生应按规定日期,凭录取通知书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凭有关单位证明,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从报到截止日期算起,不得超过7天。
第三条 研究生入学后3个月内经复查复审,合格者由训练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第四条 新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入学资格:
(一)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招生规定入学的;
(二) 政治复查、身体复查有一项不合格的;
(三) 不服从专业分配;
(四) 未经请假不按期报到或请假逾期的。
对取消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由校政治部门办理有关退学手续,并报总后勤部司令部、政治部备案。军队考入的研究生退回原部队单位;地方考入正式录取的研究生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委托培养研究生退回原委托单位。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时进行学期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六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按录取专业攻读学位,不得调整专业、导师和转学,确需调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在本校范围内调整专业,由训练部门会同政治部门审核办理,并报上级军训、干部部门备案。研究生调整专业后,需完成调整后专业的学位课程考核。
(二) 在军队院校之间转学,由训练部门会同政治部门办理,经上级军训、干部部门审核,报总参谋部军训部、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批。
(三) 研究生转入地方院校,由校政治部门会同训练部门审核办理,并报上级军训、干部部门备案。
(四) 研究生调整专业、转学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地方委托培养研究生转入地方院校,只在入学阶段办理。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七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不得迟到早退。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因情况特殊需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八条 研究生因病及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学习或其他活动,或因本校实验条件有限需外出从事课题研究时,必须请假。因病请假,应有医疗单位证明。
研究生请假时间在三天内由研究生管理大队批准,超过三天须经研究生处批准,超过一周报训练部领导批准,超过两周以上报校首长批准。
第九条 研究生学习期间,确因课题研究需要须短期内出国学习进修或参加学术会议,按外事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按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离队,或请假逾期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须经校医院诊断短期内不能治愈)因事不能坚持学习,可以申请休学,经指导教师同意,部、院(所)、系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第十二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一次,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时间不计算在学习年限内。
第十三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可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自理。委托培养研究生医疗费由委托培养单位或本人自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在休学期满前1个月向研究生处提出复学申请,报学校批准。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须持县级(含)以上医院、或部队团级(含)以上医院病历和病愈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学位课程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和教研室同意,研究生处批准,方可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者可按第二十条规定补考。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可按有关规定补考获得学分。补考者应参加下一学年同一课程考试,记录补考成绩时,应将不及格的成绩和补考后的成绩同时记录备查,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七章 退 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退学处理。
(一) 硕士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二) 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时间累计超过一学年仍不能坚持继续学习的;
(三) 经学校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其他严重传染病、慢性疾病等原因而不宜继续学习的;
(四) 伤残或手术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无法完成学业的;
(五) 中期考核不合格,不宜继续培养的;
(六) 学习时间硕士研究生超过4年,博士研究生超过5年的;
(七) 委托培养研究生拒绝交纳委托培养经费的;
(八) 因特殊原因自己要求退学的;
(九) 因私出国、境或出国、境逾期未归的;
(十) 女研究生学习期间未经批准怀孕生育的。
第十九条 退学不是处分。研究生退学,由导师、教研室或研究生管理大队提出,经部、院(所)、系审核,学校批准,政治部门负责办理,并报上级军训、干部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退学研究生的安置按有关文件办理;委托培养研究生一律退回原委托培养单位,委托培养经费不予退还。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反纪律的学员,视情节轻重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 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违反国家和军队政策法规,触犯刑律的;
(二) 严重违反军队条令和学校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军人道德的;
(四) 一学年内累计旷课超过一周的;
(五) 考试作弊的;
(六) 无正当理由,执意要求退学并故意制造条件以达到退学目的;
(七) 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的。
第二十三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结论应当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本人对处分结论不服的,应在接到处分结论后15 日内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给予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由研究生管理大队上报,训练部和政治部共同审核,经学校批准后,训练部负责注销学籍;政治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报总后勤部司令部、政治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或处分决定材料,由研究生管理大队协调归入本人档案,勒令退学的研究生由训练部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九章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期限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优良;提前完成了学位课题研究和论文工作,并按规定发表了与课题相关的高质量论文,可以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不超过一年),学位论文答辩合格者,可以提前毕业。
第二十八条 由学位课程进修班学员考入的正式研究生,可提前半年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合格者可以提前毕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如因客观原因未能如期完成学习任务,由研究生提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部、院(所)、系审核,报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两年,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研究生德、体合格,学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未通过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发给结业证书。经校学位委员会同意,博士研究生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硕士研究生可在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通过论文答辩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证时间计。
第三十二条 批准退学的研究生,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委托培养研究生毕业后,应回原委托单位工作,其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学校寄给委托单位。

第十一章 学籍材料归档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研究生学籍档案归档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下列材料应及时整理归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一) 入学报考材料;
(二) 第三军医大学招收攻读学位研究生复试登记表;
(三) 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生学籍登记表;
(四) 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生培养计划;
(五) 第三军医大学学位研究生开题论证报告表;
(六) 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生学位课程成绩表;
(七) 第三军医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八) 第三军医大学学位申请书;
(九) 第三军医大学学位论文评阅书;
(十) 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生毕业鉴定书。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训练部负责解释,有与本规定不符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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