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后勤部印发《总后勤部学位与研究生工作管理规定》
([2000]后字2号 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现将《总后勤部学位与研究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望及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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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后勤部学位与研究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总后勤部学位与研究生工作的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和国家、军队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总后勤部所属学位授予单位(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和承担研究生培训任务的院校、科研单位(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单位)实施学位与研究生工作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 总后勤部的学位与研究生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以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为依据,贯彻执行中央军委的办学方针、原则和总部的各项规定,适应“打得赢”、“不变质”的需要,重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为部队建设培养德、智、军、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新型军事后勤人才。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总后勤部学位领导小组,由总后勤部主管院校工作的首长、机关业务部门的分管领导、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专家教授组成,在总后勤部党委领导下,组织领导总后勤部的学位与研究生工作。
总后勤部学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总后勤部学位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总后勤部司令部在学位与研究生工作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拟制总后勤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统一协调总后勤部学位与研究生工作;
(二) 负责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科专业的申报工作;
(三) 检查和评估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
(四) 指导军事学门类学科建设;
(五) 负责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管理工作;
(六) 负责研究生学籍管理和研究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申请与发放;
(七) 承办总后勤部学位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 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总后勤部政治部在学位与研究生工作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拟制总后勤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
(二) 负责总后勤部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招生和分配工作;
(三) 组织协调全军研究生培养单位面向总后勤部的招生和毕业分配工作;
(四) 负责总后勤部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报考地方院校研究生资格的审批工作;
(五) 指导哲学、法学门类学科建设;
(六) 指导研究生的政治理论课教学和思想政治工作;
(七) 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总后勤部各业务部在学位与研究生工作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 拟制本专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
(二) 负责本专业学位授权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三) 指导本专业学科、实验室和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
(四) 组织本专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经验交流和科学研究工作;
(五) 指导本专业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检查评估本专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
(六) 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学位授予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 拟制本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
(二) 负责本单位学位授予权的申请工作;
(三) 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
(四) 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导师的审批工作;
(五) 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位的授予工作;
(六) 审核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和毕业分配方案;
(七) 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学位授予单位训练、医务、科技部门(以下简称训练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实施本单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二) 负责承办本单位学位授予权申请与质量评估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申报工作;
(三) 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和研究方向的审定工作;
(四) 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五) 承办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 协助政治部门做好本单位研究生的招生工作;
(七) 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学位授予单位政治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
(二) 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
(三) 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
(四) 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 协助训练部门做好本单位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六) 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后勤部门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的生活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经批准试办的研究生院,其管理职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学科建设
第十三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根据培养任务和学科建设情况,按照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要求,制订本单位中长期学科建设规划,提高学科建设整体水平。
第十四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学位授予单位选择学科研究方向,应当立足现有基础,跟踪学科发展前沿,突出军队建设需要,注重教学科研结合。每个学科应当有2至3个稳定的研究方向。
第十五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科学术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选拔、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特别应当重视中青年人才的培养,形成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学术队伍。
第十六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科设施设备建设,为学科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增列硕士和博士授予权的学科、专业,由申报单位按照国家、军队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总后勤部学位领导小组初审后,上报审批。
第十八条 申请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招生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10日前,将合作培养单位的整体办学条件、拟聘请的研究生导师名单及联合培养意见书,报总后勤部司令部、政治部和有关业务部审核后,由总后勤部司令部、政治部报总参谋部军训部、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批。
第十九条 申请开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科、专业,必须为有权开展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申请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将申请开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有关材料报总后勤部司令部和有关业务部审核后,由总后勤部司令部报军队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研究生导师
第二十条 研究生导师应当是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副教授以及相当职称人员;近年来科研成绩显著,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是军队建设急需;身体健康,能够担负实际指导研究生的任务。
新增博士研究生导师应当是博士学位获得者,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当是博士学位或者硕士学位获得者。
研究生导师的具体任职条件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学位授予单位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岗位数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总部下达的研究生招生名额确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任职条件遴选和审核研究生导师。
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照一级学科组成评议组,对博士研究生导师进行遴选。在对新任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时,评议组成员中外单位同行专家应当不少于2名。评议组提出的遴选意见必须报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和审核方法,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
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将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总结上报总后勤部司令部、政治部和有关业务部。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实行竞争上岗制。凡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免除研究生导师的任职资格。
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研究生导师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研究生导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五章 研究生招生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按照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质量第一的要求,做好研究生招生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招生领导小组,在本单位党委领导下,负责研究生的招生工作。
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政治部应当会同训练部门拟制研究生招生计划,经总后勤部司令部、政治部和有关业务部审核后报批。
招生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每名研究生导师每年招收研究生人数一般不超过3名。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招收研究生,必须符合规定的招生条件,并按照国家、军队有关规定,严密组织入学考试。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挑选理论水平高、原则性强、办事公道的专业技术干部负责研究生入学考试有关科目的命题及阅卷工作。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对拟录取的考生应当进行以面试为主的复试,主要考察其政治思想和业务能力。破格复试人员必须报总后勤部政治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政治部应当依据研究生的入学考试和复试成绩提出录取方案,经本单位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党委审批后,报总后勤部政治部备案,同时抄送总后勤部司令部和有关业务部以及考生本人所在省、市招生办公室。
拟录取的定向研究生,必须与本人所在单位隶属的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签订定向协议书。
应届本科毕业生被录取为研究生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到专业对口单位工作1年至3年后再入校学习。
第六章 研究生培养
第三十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拓宽的要求,制订(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对培养目标、研究方向、课程设置及学时学分、考试方式、实践环节、学位论文的撰写与答辩、培养方式方法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应当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会同研究生指导小组成员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并于研究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经系一级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后,报本单位训练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系一级教学管理机构,应当在训练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写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经有关学科专家会审后,报校(院)首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设置博士研究生课程,应当根据博士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和所需要的知识结构确定。
研究生培养单位设置硕士研究生课程,应当体现研究生层次的特点,课程体系应当有足够的宽广度和纵深度,并具有前瞻性和前沿性。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鼓励研究生跨学科、跨系、跨校(院)选修课程。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教材建设,应当在校(院)首长领导下,由训练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选聘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员担任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员。
研究生培养单位在组织研究生教学中,应当建立以研究生为主体的教学方式,调动研究生学习和研究的主动性、自觉性,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对研究生实行优胜劣汰制度。
对于学习成绩优良,确有培养前途的研究生,可以适当缩短学制、提前毕业或者提前攻读博士学位;达不到培养目标的研究生应当予以淘汰。
第三十七条 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单位,必须对研究生进行严格考核,加强管理,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充分发挥双方优势,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加强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注重发挥研究生(大)队、研究生导师、任课教员的作用,确保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质量。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加强研究生档案管理,妥善保管研究生在学期间的试题、试卷、教学档案、课题研究资料、考核鉴定材料和经验总结材料。
第七章 学位授予
第四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由本单位或者本单位聘任的教授、副教授以及相当职称人员组成。其中,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者相当职称人员。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主要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申请学位人员的资格审查、学术水平、论文发表数量与等级、论文评阅与答辩、学位审核与评定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博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之前,一般应当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l篇;硕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应当在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l篇。
第四十二条 学位论文应当理论联系实际,对军队现代化建设、未来军事斗争和科学技术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者实用价值。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是系统、完整的学术论文,在科学或者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贡献,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应当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者独立担负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四十三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论文评阅和答辩。论文评阅者必须对学位论文的科学性、严谨性、创造性进行评价,并指出存在的具体问题。
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学位论文答辩的一次通过率作出规定。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优良,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和评定,分别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并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本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总后勤部学位领导小组一般每5年对所属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质量组织一次检查和评估,学位授予单位每2年自查一次。
第四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将本单位学位授予人员名单和学位授予工作总结及时向总后勤部学位领导小组报告。
第八章 毕业分配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毕业分配应当根据军队建设需要,遵循学用一致、专业对口、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临近毕业前,可以向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政治部门提出分配志愿,由政治部门会同训练部门在汇总个人志愿的同时,广泛听取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大)队的意见,提出研究生分配建议计划,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党委审定后,报总后勤部政治部上报审批。
第五十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根据总部下达的分配计划做好毕业研究生派遣工作,及时将毕业研究生的档案寄送至接收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分配计划时,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建议,报总后勤部政治部批准后调整。
第五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到接收单位报到。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分配,并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收回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开除学籍、核收培养费等处理。
第九章 学籍管理
第五十二条 被录取的研究生,经总后勤部司令部核准,发给全军统一印制的《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由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处负责填写注册。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10日前,将《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申领计划报总后勤部司令部。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训练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的申领、填发和管理工作。
学历、学位证书的申领必须以总部批准的招生计划和研究生培养单位注册的《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为依据,未经批准的超计划招生和转入的研究生一律不发学历、学位证书。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20日前将当年应届毕业研究生学历证书申领计划、于每年10月10日前将次年应届毕业研究生学位证书申领计划报总后勤部司令部。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得出国学习、进修;未经培养单位训练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抽调和借用研究生。
研究生休学、退学、转学、奖励与处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总后勤部司令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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