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政干部部、总后财务部《关于军医大学七年制 高等医学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政干发字第64号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
 
     
  第一、二、三、四军医大学从1992年起陆续试办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首届学员将于1999年毕业。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授予医学硕士学位的几点意见》(学位[1993]2号)中的有关精神,结合军队实际,现对有关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学员第五学年结束后的定职定级
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的学员在第五学年结束时,其定职定级按照总部关于军队院校五年制本科毕业学员定职定级的有关规定执行。进入第六、七学年学习的学员,其工资标准的确定及定期增资,与同届五年制本科毕业学员相同。
二、关于学员的毕业分配
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的毕业学员,列入全军当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分配计划。对在第七学年毕业之前中断学习的,由其所在院校按照当年本科毕业学员统一分配。
三、关于毕业学员的待遇
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的毕业学员,获得硕士学位和未获得硕士学位者,其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的确定,按照三总部印发《关于贯彻<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1993]后联字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第六、七学年的培训经费
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学员进入第六、七学年的培训经费,按照第六学年当年招收的硕士研究生的经费标准请领,由总政治部干部部将其计入该校当年录取研究生的数量,总后勤部财务部按照规定的程序下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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