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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高等医学院校:
为加强临床实际工作能力培养,保证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予质量,经全国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临床能力考核内容和要求(眼科学、耳鼻喉科学、神经病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麻醉学、皮肤病与性病学、影像医学与核医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情况,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卫生部科教司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附件: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临床能力考核内容和要求(眼科学、耳鼻喉科学、神经病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麻醉学、皮肤病与性病学、影像医学与核医学)(详见卫科教学发[1999]第119号文件)
卫生部科技教育司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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